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大家对物业服务有了更高的期待。
很多小区物业在业主收房前,便已入驻。
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时,可以要求换物业吗?
当业委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场,物业公司却质疑业委会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业委会如何诉讼维权?
胜诉了,物业公司不退场怎么办?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便审理并执行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这样判
三门峡灵宝市A小区原物业公司隶属开发商,A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对原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要求其退场。双方多次沟通未取得实质性结果。
2021年,A小区业委会起诉到法院,原物业公司却认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拒不退场。
灵宝市人民法院2022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退出A小区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门峡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小区业委会于2019年10月向社区居委会提交备案申请,社区居委会随后向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申请对业委会进行备案。2020年6月,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通过了A小区业委会的备案审查,并进行了备案登记。所以,A小区业委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那么,业委会的备案是什么性质呢?业委会为什么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业委会的备案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性质,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影响。业委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业委会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故业委会在成立后即可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作为案件的适格原告。因此,A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虽然“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但“备案”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对小区业主还是非常有利的。
判决后这样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物业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A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7月7日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法院依法当面向物业公司送达、张贴公告,要求其在期限内退出A小区物业服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转眼公告期已过,但物业公司却未有任何配合执行的行为。2022年7月15日,灵宝法院出动16名警力、4辆警车前往A小区开展强制执行行动。
外围警戒线迅速拉起,干警们疏散围观群众畅通搬运通道,执行法官当面向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着。在强大执行力量的威慑下,物业公司彻底打消逃避心理,组织员工携带自有财产有序撤离。
“今天法院强制将原物业公司清退走,执行工作效率高。我们都期盼着新物业能带来新气象,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提供优质服务。”A小区的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辞旧迎新”拍手叫好。
当天中午,业主委员会代表向灵宝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案件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国法秘函【2005】439号关于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证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