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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无照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代位求偿?

——义马法院第四期“请您当法官”庭审现场为你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2-08-25 10:30:32


    核心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在保险期内,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遇到保险期内无照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是否能代位求偿?

    庭审看点

    被告周某某在保险期内,无照驾驶发生事故,原告保险公司到人民法院申请追偿权,能获得支持吗?2022年8月20日上午9时,义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2020年12月3日13时39分,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沿义马市某A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至某B路交叉口,与驾驶着豫M6826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某B路由南向北行使的被告周某某(有D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状态)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豫M6826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保险公司依据义马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1民初370民事判决书向陈某某进行赔付。因被告周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车辆属于无证驾驶,原告保险公司起诉至本院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庭审直击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前款所列情形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本案中驾驶员周某某驾驶证被注销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因此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在垫付赔偿费用后,可依法向周某某进行追偿,故被告周某某应偿还原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义马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旁听群众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官积极与观众互动,就“追偿权”的法律概念和无证驾驶涉及的危害、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向观众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并结合该案以案说法为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本案中周某某明知自己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仍驾驶自己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正式这种侥幸心理导致事故发生后,给自己和别人都带来了损失,因此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切莫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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