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真办理好每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2006年至2011年4月,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4件,大部分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68%,少部分判决上诉的案件全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所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全部服判息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类型新的特点,审判人员注重通过多种途径系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审判业务,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如中院审理的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工作站等8单位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系涉案某农业类调研文章的著作权人,8被告所办的网站未经原告同意转载了其文章,且未付费,原告为此起诉被告侵权,要求赔偿损失。该类案件由于类型新,网络著作计费标准无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难以把握,使案件审理面临诸多难题。当时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院长张社军召集合议庭成员一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网络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平台,也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如果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过严,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过宽则会助长侵权行为的大规模发生。为此,应从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又有利于方便公众获取信息的角度出发,确定了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其对原告所产生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标准的原则,作出了均衡合理的判决结果。案件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门峡中院所把握的裁判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对案件全部维持原判。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三门峡中院法官注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在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教育侵权者知法守法,服判息诉。如三门峡中院审理的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三门峡市某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广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某局侵犯著作权纠纷3个案件,原告系某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自办的内部网站上播放了该电影,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各赔偿数十万元不等的损失。审理中被告以涉案作品属于网友上传,其不赢利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付损失。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多次对被告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指出其虽然不赢利,但原告却因此受到了损失,著作权法并没有将是否赢利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判断标准,被告作为网站开办人,对网络上的作品有审查的义务,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使被告认识到了自已的过错,最终案件以被告每案各赔付5000元损失原告撤诉而告结,对此处理结果双方均较满意。在审理江苏镇江恒顺醋有限公司诉王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判后调解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五年来,三门峡中院所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所有调解及经过调解后原告撤诉的案件,被告均全部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做到了案结事了,深受当事人的欢迎。
三门峡中院注重能动司法,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为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司法服务。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中院组织法官上街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展出宣传版面,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对拥有知识产权较多的企业上门提高法律服务,答疑解惑,赠送书籍,受到企业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