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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民一庭裁定撤诉一起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即起诉的工程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04 17:22:48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1年3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因合同相对人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项,致使工程不能正常交工,原告将合同相对人告上法庭,经审查,该案所涉工程尚未正常完工,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2009年12月26日,该案第一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第二被告三门峡市某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一被告承接第二被告的综合教学楼工程。2009年11月22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巩某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协议》将其承接的综合教学楼工程交由其施工,并借用第一被告的名义进行施工,工程几近完工,原告无法顺利交付工程款项无法取得,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11年4月11日,该案审理法官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在开庭前抓住时机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基于该案建筑主体三门峡某小学综合教学楼仍未完工这一事实,承办法官对原告讲清工程还在继续,矛盾尚未产生,对原告主张的权利,其暂时亦不能提供相应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后,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待工程履行完毕后再行解决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4月28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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