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1年3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因合同相对人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项,致使工程不能正常交工,原告将合同相对人告上法庭,经审查,该案所涉工程尚未正常完工,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2009年12月26日,该案第一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第二被告三门峡市某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一被告承接第二被告的综合教学楼工程。2009年11月22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巩某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协议》将其承接的综合教学楼工程交由其施工,并借用第一被告的名义进行施工,工程几近完工,原告无法顺利交付工程款项无法取得,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11年4月11日,该案审理法官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在开庭前抓住时机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基于该案建筑主体三门峡某小学综合教学楼仍未完工这一事实,承办法官对原告讲清工程还在继续,矛盾尚未产生,对原告主张的权利,其暂时亦不能提供相应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后,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待工程履行完毕后再行解决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4月28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