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行政庭审理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颁证一案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举证、不答辩。三门峡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败诉。
1999年12月,原告某村委会与二房公司签订联合承建协议,约定在上阳路南段联合开发商品住宅。2001年,二房公司与第三人意兴公司签订财产移交协议,将与某村委会的联合承建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第三人。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5月28日向第三人意兴公司颁发了房产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的具体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三湖房权证字第00928号房产证书。
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在法院于2010年7月11日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举证、不答辩且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举证。法院据此依法认定被告向第三人意兴公司颁发房产证书没有证据、依据,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如撤销湖滨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三湖房权证字第00928号房产证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