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五一”前夕,在湖滨区法院法官的倾情调解下,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卫星发射中心现役军官左某因遭遇车祸状告三门峡一家保险公司索赔案得到妥善处理,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承诺5月10日前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一次性给付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0.8万元,及时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军官安心服役贡献国防建设争取了时间,创造了条件。
2009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苏某持证驾驶一辆农用车沿三门峡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站广场时,与在黄河路上行走的某部队卫星发射中心现役军官左某相撞,致使左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左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苏某在支付5万余元后外出躲避。出院后,因与为农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左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2万元。
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院长段青菊和主管该案的副院长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并指示要及时妥善依法处理,为军官早日回部队安心服役争取时间。办案法官多次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依法依据向保险公司方面讲明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军官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0.8万元,并承担法院减半收取的诉讼费。签收完调解书后,左某连连称赞法院重视涉军案件,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涉军维权工作,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高效率倾情办理予以赞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