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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圆满解决一起历经十三年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06 17:36:29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1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三门峡中院审理的某房产公司诉某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由于原告所保存的唯一一份合同残缺不全,工程施工中应保存的施工资料及图纸已丢失,且被告乡政府工作人员调整频繁,有关资料难以提供,使得案件事实查证困难,审理周期加长,增加了审理难度,诉讼中法官要求并引导当事人尽量提供案件真实的线索并到有关部门调取该案所涉卷宗材料、寻找设计图纸及到工程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经过大量证据的印证,使得这起当事人心头压抑多年困惑、不断赴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历经了十三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作出终审处理,并得以圆满解决。近日,当事人正在协商款项的给付事宜。

    1999年7月20日,某房产公司与某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房产公司承建乡政府办公楼。合同签订后,某房产公司为乡政府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同时,双方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某房产公司又承建了乡政府餐厅、敬老院办公楼及餐厅、宿舍、乡中学生宿舍楼及餐厅、村文化大院等项工程。工程完工后,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乡政府于2000年4月至10月先后投入使用了上述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11月11日,某房产公司曾就工程价款问题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乡政府支付工程欠款,因房产公司对工程价值评估有异议于2006年5月16日撤回了该诉讼。其后,某房地产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梁某因该工程款问题不断向省、市、县三级多个部门反映、上访。2008年8月7日,乡政府对该问题作出调查报告,认为该工程款已结算、付清。2O08年9月22日,某房产公司因工程款问题重新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中,根据房产公司的申请,经再次委托另一造价公司对讼争工程重新进行鉴定确定了工程总造价。双方虽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应保存的资料、图纸均已丢失,且乡政府工作人员近年调整频繁,难以提供原始的证据材料,故双方对其所提异议亦均不再能提供出合适的资料。 法院依据该鉴定结果,确认工程总造价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该案经河南省高院二审审理后给予维持,此案圆满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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