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潜在被害人)并拉进微信聊天群,按照预设的诈骗话术发送信息、开设直播平台,由诈骗集团成员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讲授股票知识、扮演“股民”虚构投资获利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诈骗集团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核查钱款到账情况,并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款非法占有。为隐瞒真相,后台服务部门根据被害人汇款情况将对应数据录入虚假平台,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根据被害人的提款申请,后台服务部门还会视情返还少量款项。待被害人大量投进钱款后,由技术部门调整虚假投资平台的参数,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台的钱款全部亏损的假象,让被害人误以为系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该犯罪集团使用上述手段共诈骗被害人6亿余元。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王某、施某等19人先后加入该犯罪集团下设的后台服务部门。被告人罗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被告人施某等17人根据安排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另有两名被告人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罗某等人实施诈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某等人使用,并将诈骗所得钱款进行转移。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王某在柬埔寨接受诈骗集团相关上级人员安排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王某等人同样接受安排在蒙古国继续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后被蒙古国警方查获。被告人罗某、王某共参与诈骗174196830.48元,其他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几十万元至九千多万元不等。
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罗某等3名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18名被告人亦判处了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