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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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很少有索要发票凭证的习惯
一旦涉及法律纠纷需要举证产品合法来源
“囧”不说还赔钱
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其承包的建筑项目中,为节约开支,未通过正规渠道,而是通过张某的私人微信,购买了一批显示乙灯厂产品合格证的路灯。购买后未向张某索要发票等凭证。
谁料两年后,丙公司发现该批路灯与其拥有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便将甲公司and乙灯厂以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及实际支出费用4万余元。
此时,甲公司发现张某早已将自己拉黑,乙灯厂辩称并不认识张某,也否认自己生产销售该批侵权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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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丙公司拥有专利权的路灯,虽有细微差别,但未形成独特的视觉效果,属于近似外观的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甲公司虽主观上不知道购买的路灯已侵权,但其在承包项目中安装侵权路灯,并获取了工程款,属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甲公司如今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和产品合格证,不能证明路灯合法来源,更难以认定路灯为乙灯厂生产销售。
法院判决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丙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有证据证明其合法采购的情况下,继续向生产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很便利
正规渠道是关键
索要发票是习惯
保留凭证好维权
购物平台具有披露商家信息的法定义务
一旦产生纠纷
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避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