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通过耐心调解,使一起长达16年的上访老案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三门峡市审计局与被告尚某某、李某某追偿货款纠纷一案,1996年8月19日起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1996)三经初字第194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尚某某申请再审,本案进入了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先后经过中院、高院两次再审,河南省高院三次将本案发回重审,历时16年时间。期间,原、被告多次赴省、进京上访。
原告诉称,其在灵宝老鸭岔金矿承包劳务,1996年2月同灵宝涣池金矿商定,由涣池金矿为其加工矿石。开始加工时,原告安排尚某某、李某某在涣池金矿的食宿,并支付生活费1万元,配手机两部,车一辆。四月中旬矿石加工完毕后,尚某某、李某某超越代理权限,恶意串通,把原告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成品金、金精粉全部以低于国家标价卖掉,未向原告交付分文。
尚某某称,1996年春节过后,经韩某某与李某某认识,李某某先后以调矿的名义借其40.3万元,李某某调完矿共计30车400吨。随后,李某某以每吨1250元共计50万元将这400吨矿石卖给我,并且签订了卖矿契约,其同涣池金矿联系签订加工协议开始加工矿石。
2011年1月本案发回重审后,领导非常重视,多次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心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并由承办人多次到当事人住所,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取得当事人的谅解,逐步消除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最终,原告申请撤诉,给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