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强制管理的公告
依据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202执1727号之九执行裁定书,本院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嘉亿城市广场负2层地下停车场(约840个停车位)交付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强制管理,强制管理期限自2023年11月16日9时起至被执行人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强制管理期间,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以停车场管理人身份对停车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在该停车场内设置、变更租赁关系,并以租金收益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二、强制管理期间,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依据本院(2022)豫1202执1727号之九执行裁定书排除本案被执行人及他人对其权利的妨碍;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履行完毕后,将停车场退还被执行人;
三、强制管理期间,任何人不得对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强制管理的地下停车场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目前停放在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嘉亿城市广场负2层地下停车场内的僵尸车辆及存放物品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移出,逾期僵尸车辆未移出,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将自2023年11月20日9时起收取停车管理费,其它物品未移出视为放弃权益;
五、如对三门峡市湖滨区住房保障中心管理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嘉亿城市广场负2层地下停车场(约840个停车位)有异议,可向本院提交权利凭证予以主张(联系电话:0398-3690778)。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