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上午,由三门峡市司法局向本院提请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减刑一案在三门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庭审。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发布施行以来,全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期间提请减刑案。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门峡市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该局以王某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一种起重机吊具减摇缓冲稳固装置及其操作系统”,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减刑建议。
在面对全新类型的案件时,减刑假释庭在开庭审理前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参考案例,与检察机关反复沟通,并对司法机关提请减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此次开庭审理符合实质化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故本案在庭审中主要围绕王某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进行审理。社区矫正对象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且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庭审中,对上述关键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展开充分的辩论。
针对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减刑虽少之又少,在本地市亦尚属首例,但减刑假释庭将严格按照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本案,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