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繁案团队长刘志伟和组员刘杰收到一面锦旗,锦旗凝聚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充分认可,也彰显出湖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为民担当。
基本案情
宋某与李某、潘某、三门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5年7月3日,湖滨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潘某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980181.04元及利息。被告A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均未履行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宋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滨区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潘某、A公司的房屋租金等。同时,向租用A公司房屋的B公司、C公司等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2月1日,B公司向法院交纳房屋租金551000元,该款项于2016年2月3日由宋某本人领取。2018年,法院对案涉C公司采取强制措施,该公司先后协助执行12万元,扣除执行费,实际支付给宋某114530元。2019年4月4日,再为宋某执行到位36万元。至此,法院共为宋某执行到位1026430元。由于A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件中止执行。
案件转折
宋某于2021年12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4月13日,宋某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潘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包括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的郑州市房产2套、洛阳市房产1套、三门峡市房产1套。此后,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表示房产全为其母亲所有,要求解除案涉房产查封。
执行异议审查查明,李某、潘某将案涉三门峡市房产1套于2013年7月31日无偿赠与李某母亲,债权人王某申请撤销房屋转让行为;李某、潘某又于2014年11月11日、2015年1月21日和2015年1月22日,分别以500元、500元、2万元的价格将案涉郑州市房产2套、洛阳市房产1套转让给李某母亲,债权人某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撤销房屋转让行为。湖滨区法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2017年时分别已判决撤销上述房屋转让行为。
经重审、复议等程序,湖滨区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2023年6月12日,宋某再次申请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结果
湖滨区法院对上述案涉房产2套为首轮查封,2套为轮候查封。李某、潘某转让房屋的行为经判决予以撤销,案件恢复执行后,拍卖公示期间,涉李某、潘某另案债权人王某、张某、霍某等8人申请参与分配。经司法拍卖,最终首轮查封的2套房产共以2054922元成交。因被执行人李某、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案款分配方案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获9名债权人一致认可和同意。
“他们欠的钱,我都已经不抱啥希望了,这次能一下拿回快30万,太让我激动了!”“分配很公正,也很公平,感谢湖滨区法院为老百姓解决了这么大的事!谢谢法官们!”领取案款时,债权人都十分激动,言语之间表达着自己的真情实感。本案曲曲折折、历时多年,总算有了一个让各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案件承办人刘志伟、刘杰在完成案款分配后,长长出了一口气。
案件无论大小,件件连着民心。湖滨区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克难攻坚、善作善成,在年底收官战中,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力促把案件办好办精,努力让人民群众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