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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非法集资套路多 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03-04 08:44:39


    随着科技水平不断发展,各种新名词日新月异,元宇宙、NFT、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藏品等新名词让人应接不暇,也成为了很多人新的从业选择。但同时也让很多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新型骗局层出不穷。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为我们带来了警示。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锋、丁某高等七人商议后,制作了一款名为“区块名品链”的APP,七人在福建租赁一处出租屋运营此软件。该APP运营期间,被告人等人在管理后台系统和账目、客服对接、审核注册会员和催款、建立微信群宣传等方面分工合作,通过建立微信群宣传APP内“虚拟包”产品持有一定期限后将获得本金以及高额收益,且持有时间越长收益率越高,引诱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以投资的方式变相吸取资金。

    截止2020年5月份案发,上述七人通过虚假注册多个账号,操控后台更改在线人数,向七人名下账号随意赠送推广资产及积分,将获取的推广资产用于在该平台内参与“虚拟包”炒作,被告人陈某锋、丁某高分别获利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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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锋、丁某高伙同他人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购买“区块名品链”APP 内“虚拟包”产品持有一定期限后将获取本金及高额收益的方式,引诱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在上述 APP中投资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遂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陈某锋、丁某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9万元,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各30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非法集资款项,发还集资参与人。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特征要件,一是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二是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本案所用的微信群和“区块名品链”APP也满足在网络上公开宣传的特征;三是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体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四是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体需要考察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两方面。

    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要严格考察这四个特征要件,如果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逐渐多样化、渠道逐渐网络化,通常与新兴互联网名词挂钩,以此来迷惑不知情群众进行投资理财,从而获取资金。其通常利用部分公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心理,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或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注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要提高警惕:以返租、“代管”、“代养”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定金或货款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的;以受理网络投资业务为名,非法收取交易手续费、基础定金、保证金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或参与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以“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等宣传语大肆宣传,收取投资款的,这些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者的诱饵。请大家提高警惕,擦亮双眼,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丰富理财知识,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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