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现宣判如下: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2024年3月11日,三门峡地区首次当庭宣判假释案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在三门峡监狱依法进行。
为充分保障本次假释案件依法顺利进行,合议庭进行了充分庭前准备。一方面,三门峡中院减刑假释庭于3月6日组织召开法、检、监三方联席会议,就如何统一假释标准,提高假释适用率,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达成共识,并对本次提请的假释罪犯基本情况进行庭前沟通。同时,对假释罪犯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主要从罪犯改造表现、性格特征、罪犯危险性等级评估及社区矫正意见进行书面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假释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认罪悔罪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罪犯亲情稳定性、假释后经济来源、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核实,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相关证据,监区干警及罪犯证人进行出庭作证。出庭检察员对本次庭审发表了检察建议。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认为本次提请的3名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结合庭前证据的审查及庭审调查的情况,遂当庭宣判予以假释。被假释罪犯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合议庭向假释罪犯给予了殷切的嘱托,希望假释人员要牢记自己服刑改造的经历,时刻警醒自己遵纪守法,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尽快适应社会,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依靠自身的勤奋和努力开启新的人生。
此次当庭宣判的假释案件,既体现了法治温度,又彰显了人文情怀,是三门峡中院在贯彻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切实提升三门峡辖区假释适用率的有力举措,更是对鼓励三门峡监狱罪犯积极改造起到良好的激励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