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日子,更是孩子们欢快喜乐的时光,燃放烟花爆竹也成了孩子们最开心的节日活动之一,但因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将他人炸伤,谁应为此买单呢?
近日,陕州区法院通过多次“面对面”讲情说法,“背靠背”协调和解,成功调解一起儿童燃放鞭炮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大部分赔偿款项。
案情回顾:
正月初三,当人们都沉浸在欢度佳节的喜悦之中时,三个小伙伴儿相约在院门外小场地玩耍,王某某拿出口袋里的压岁钱,买了一把“窜天猴”。三个孩子拿着打火机燃放,你放一个他放一个,看着喷着火苗的“窜天猴”像火箭一样飞离升空爆炸,并飘起袅袅青烟,很有成就感。正当他们玩的不亦乐乎时,不知谁提议,将“窜天猴”扎入土里燃放,看看怎么样。于是,高某某将一个“窜天猴”扎入土里,点燃后迅速后退,躲到了刘某的身后,可能是扎得有点深,“窜天猴”没有飞离地面,而是原地炸响,爆炸溅起的土渣,飞入刘某的左眼,经医院诊断,刘某左眼角膜穿通伤,虹膜根部离断,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经儿童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已构成伤残。
审理过程:
经审理,三方对三个孩子共同玩耍燃放鞭炮使刘某受伤、治疗、致残的事实没有争议,但都认为自己一方的责任较小。法官告知他们燃放鞭炮是一种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鞭炮应该在监护人的陪同监护之下进行,三个孩子的父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刘某左眼受伤致残,三个孩子及其父母均有责任。三家人系同村邻居,三个孩子是玩耍的伙伴,平时相处和睦,法官本着关爱儿童、邻里和睦、合理赔偿的原则,希望三方正确认识,积极担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后经多次“面对面”讲情说法,“背靠背”协调和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父母赔偿38000元,当场付清,王某某父母赔偿27000元,当场给付20000元,余下7000元约定三个月内付清。
法官普法:
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过年放鞭炮既是传统,也是娱乐,但未成年对于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同时,燃放烟花时应在非禁止燃放区,远离车辆、人群、建筑物密集区。如果因不当燃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