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几天便领证,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夫妻闪婚闪离,男方给付的彩礼钱怎么办?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为缔结婚姻,李某向王某给付现金订婚、结婚彩礼共计17.4万元,并为王某购买“五金”,王某亦准备了茶吧机、洗衣机、四件套等嫁妆若干。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1月,李某向灵宝法院故县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及金饰。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并与当事人联系,经了解,李某、王某婚后生活不足一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婚后感情及彩礼返还纠纷发表了各自意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虽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可家事纠纷不能一判了之,如果双方和解,将更有利化解矛盾。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未急于审判,而是通过圆桌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明白双方只是在婚约失败后,有所怨气而导致诉讼,便有针对性的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理,在承办法官耐心反复的劝说与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隔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返还李某彩礼款141520元及“五金”首饰,李某返还王某茶吧机、洗衣机、四件套等陪嫁物品。次日,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于李某家中清点并交付彩礼物品,至此,该起离婚涉彩礼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到“礼”。文化传承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切忌随意歪曲、篡改文化内涵。彩礼中的“礼”,指礼仪,重在男方对女方的尊重,这份“尊重”不应仅以物质进行衡量,更在于是否以真诚之心对待婚姻。在男女平等的当今社会,这份“尊重”更是男女互相的坦诚、理解、包容,毕竟彩礼换不来爱情,美好且稳定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