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5月19日,三门峡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三门峡市委书记李文慧亲自督办的案件。
2009年2月12日,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作为买方与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希望公司)签订了氢氧化铝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瑞雪公司将合同的权利合同义务转让给了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星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均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韶星公司以东方希望公司无货供应,东方希望公司以韶星公司资金不到位,双方发生争执。韶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希望公司退还货款及购货增值税204万元,东方希望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韶星公司支付违约金116万元。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东方希望公司退还韶星公司货款及增值税共计204万元,韶星公司补偿东方希望公司18万元。东方希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东方希望公司多次向市委、市政法委反映案件情况,三门峡市委书记李文慧对该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处理。
民三庭承办此案的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前研讨,找出案件调解的基点。经过庭前、庭中调解,平息了双方的怨气,初步搭建了调解平台,庭后,办案人员又先后两次到东方希望公司和韶星公司,分别约谈了公司的主管经理、法务部经理,从案情出发,辨法析理,从情理出发,融化隔阂、维系长远合作关系,办案人员至真至诚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既有本诉又有反诉,涉及金额320万元的合同纠纷,经过民三庭承办人员多次调解以双方握手言和而结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的圆满解决也得到了市委领导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