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上升,给法院的各方面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使人民法院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细究其原因,并非是法院所办的案件质量都有问题,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上诉甚至申诉、上访的主要原因还是对判决结果的不理解,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
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进一步增加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推广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的经验,即要求原审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处理当事人的初次申诉和申请再审。由原承办法官释疑解惑,能够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解决初次申诉的成功率,减少重复申诉,防止无限申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贵州法院工作时指出,这是“定纷止争、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也表示:“判后答疑制起到的深层意义是强化中国法官的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理念,真正实现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一,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权威。”
由此可以看出,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由承办法官在宣判后,主动对当事人释明法律。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解释;(三)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四)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五)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通过答疑,使不能完全理解裁判文书内容或对判决结果有意见的当事人,能面对面与法官进行对话,消除心中的疑问,也使当事人能够理解法院裁判的理由和自己的责任之所在,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从而自觉服判息诉,从源头上减少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判后答疑既是一种司法便民措施。也是为适应新时代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相互联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化解矛盾,息诉减访。为作好此项工作,全国许多法院也都制定 了相应的制度,以期达到促成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的社会效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3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两项规范性指导意见。该两项制度的出台,要求法官将从案件的判前和判后给当事人更加贴心、更细致的服务。
判前释法是指案件裁判文书发出前,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必要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及将要适用的法律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不足和欠缺。
该项制度的实施,使得涉诉信访率大大下降,据统计有的地区甚至下降60%。下面笔者将结合本辖区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案件,来粗浅地分析一下释法和答疑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对当事人息诉和主动履行义务方面所起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的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和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及其他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三部分组成,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据统计,五年来,我区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有:侵犯著作权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企业商号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专业性较强,大部分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又都不太了解,使得这类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调解工作更加难作,一旦知识产权拥有者提起诉讼,绝大部分被告都很难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侵权事实非常清楚,被告也不认可自己有过错,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辩护。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对于当事人的息诉罢访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结合本辖区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浅析一下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的作用。
2006年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其中9件为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1件为侵犯著作权纠纷。10件案件中调解2件,判决8件。
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件,其中2件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1件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为调撤3件,判决1件,省院提审1件。
2009年共计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件,其中3件为侵犯著作权纠纷,1件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4件全部调撤处理。
2010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件,其中4件为侵犯著作权纠纷,3件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7件全部调撤。
2011年截至4月份,共受理8件,其中2件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5件为侵犯著作权纠纷。除3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外,其余5件中,调撤4件,判决1件。
200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4件,除3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尚未审结外,其余全部审结。判决10件,其中上诉9件,全部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调撤21件,调撤率达68%。已审结的案件中,经过调解后,当事人或经过本院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的,凡有给付内容的,被告均通过法院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所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全部息诉,未出现一起当事人上访或申诉的情况。所判决的案件,经过释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也都全部主动履行了义务,没有一件申请交付执行的,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只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好的效果,正是得益于我们的法官的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作得到位。
如2006年我们受理了8件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工作站等8单位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系某三篇农业类调研文章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自办的网站上转载了该三篇文章,且没有支付使用费,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该类案件由于类型新,侵权赔付标准无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规则较难把握,被告方坚持以“我们所办的系农业类网站,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不出名,我们转载原告的作品等于免费为其传播,没有侵犯其权利,被告所办网站属于公益性质,不营利”为由,坚决不同意原告所起诉的赔偿数额。为此,我们在判决之前主动向原被告双方宣传法律,讲明网络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平台,也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如果法院判决赔付数额过高,著作权保护过严,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过低过宽则会助长侵权行为的大规模发生,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因此,我们应从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又有利于方便公众获取信息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其对原告所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来适当酌定较为合适的赔偿数额。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们依法酌定了赔付数额对双方的利益基本作到了平衡。宣判后,原告对本院的判决表示理解和赞同,被告则仍以上述理由坚持上诉,8个案件判决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全部维持原判。判决下发后,我们又坚持对被告进行了判后答疑,指出著作权法并没有将是否营利作为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被告虽不营利但原告却因此受到了损失,其转载原告作品不付费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原告起诉要求其赔付理由正当,经过答疑,被告最终主动将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交付法庭,避免了原告申诉执行的诉累。原告对此做法深表欢迎。
正是由于此类案件的新颖性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此类案件如果处理时法律宣传不到位,不能够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可能使本来不大的纠纷一时难以息诉。五年来,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坚持有针对性地给当事人讲法析理,尽力使其明白自己的过错之所在,增强使其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或主动履行义务。使得每一起经协调所有调撤案件的当事人均全部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如北京东王文化传播公司诉三门峡市某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某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三个案件,原告系某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自办的网站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了该剧,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起诉后,被告以涉案作品属于网友上传,自己的网站属于政府公益性质,且不赢利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拒不同意赔付损失。法官在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坚持向被告阐释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出其使用原告的电视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能以网站的公益性和不营利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作为网站开办人,对网络上的作品有审查的义务,其没有认真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使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案件以被告每案各赔付5000元损失而后原告撤诉而告结。对此结果双方均较满意。
另外,对于所判决的案件,我们也坚持作到了及时答疑解惑,使当事人能及时息诉。如我们在审理江苏镇江恒顺醋业公司诉王建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恒顺醋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认为自己进货后没有销售即被工商部门扣押,原告起诉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构成侵权的事实不存在,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对本院送达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拒绝签收。法官当场向其讲明法律,指出所有证据都可以在庭上出示,是否侵权必需经过法庭查证,参加庭审进行抗辩是被告享有的权利,如果其拒绝出庭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后被告按时参加了庭审,法官当庭向其宣读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始终不同意调解。法院作出其构成侵权并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的判决后,原告情绪激烈,要求上诉。在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的之机,法官再次向其释法,讲明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及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危害性及其过错之所在,并对其心中的疑问作了一一解答,终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撤回了上诉状,打消了上诉的念头,并随即又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连同案件受理费一并交付到了法庭,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使这起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原告接到款项后对我们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五年来,我们所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所有调解及经过调解后原告撤诉的案件,被告均全部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所判决的案件,经过释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也都主动履行了义务,此类案件判决后没有一件申请交付执行的,真正作到了案结事了,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节省了司法资源,深受当事人的欢迎,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和法官进行面对面交流,及时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消除心中的疑惑,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增加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信服率和认同感,增强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也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息诉减访,不失为当前息诉罢访工作的一剂良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必将进一步增强,新的案件类型也必将不断出现,要想办好每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使所有当事人都能息诉罢访,还需我们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付出艰辛的努力,掌握好、理解透更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并给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更加高效地为当事人作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使我们所审结的每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有个圆满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