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而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提起公诉,陕县法院已正式立案审理。这是醉驾入刑后,全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也将成为全市首名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将被依法审判的第一人。
2011年5月4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儿子在陕县张湾乡中学对面的郑州烩面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白酒(46度235毫升装),饭后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大阳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陕县神泉路福源小区门前处,因醉酒无法继续驾驶,遂将摩托车停到机动车道北边后,躺倒在机动车道路上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对被告人抽取血样并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其血样血醇含量进行检验,王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3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