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指导

三门峡中院发布8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1 16:00:03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多个行业领域,其中既有依法严惩欠薪责任人的反面典型,也有积极调解、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正面示范。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和深入剖析,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督促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同时提升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姬某系某劳务服务公司工长。2023年8月,经姬某介绍,魏某、张某等5人到三门峡某工程从事木工工作。11月21日,相关工作完成后,姬某支付魏某等5人各两千元工资,承诺其余工资过年前结清。年前魏某等人向姬某讨要工资并通过人社局调解均无果,遂向湖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理该案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4年6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姬某于2024年6月30日及10月15日前分两期向魏某等5人支付欠薪五万余元,任意一笔未按期履行,魏某等5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4年7月4日,姬某仍未履行,魏某等5人向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对姬某进行财产查控。经查,姬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姬某下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通过与本地劳动监察部门联系,得知此案在该部门已立案。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遂与劳动监察大队建立“跨部门联合”机制,形成“法院为主,部门协助”的联动格局,共同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最终找到姬某。执行干警立即出动将姬某带回法院,要求其当日将农民工工资结清。姬某拒不认账,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后仍态度嚣张,声称就算被拘留也不会还款。被拘留后,姬某迫于压力,最终让其家属将所欠工资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温度,面对标的额虽小却关乎农民工血汗钱的案件,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理念,全力推动案款从"纸上权益"兑现为"账上实惠",切实解决了农民工的急难愁盼,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也提供了破解执行难题的实践范式,面对被执行人"隐匿行踪+名下无财产"的双重阻碍,法院摒弃消极等待思维,主动联动劳动监察部门,打破执行僵局,为化解农民工欠薪类执行案件探索出可复制、可借鉴的协作执行路径;同时还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震慑效能,本案的顺利执结,既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对潜在欠薪主体形成强力震慑,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规定,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乔某系三门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莫某、夏某等9名农民工经熟人介绍,一同前往三门峡市某工地参与钢筋绑扎工作,受雇于三门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8月初,莫某、夏某等人向乔某提出结算工资。经核算,农民工总工资为7万余元,乔某仅支付3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工资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2024年2月仍未履行完毕。农民工遂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三门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将剩余工资支付完毕。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位农民工向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加急执行”,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经执行干警仔细核查,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乔某已下落不明。执行干警一方面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作出拘留决定,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临控措施;一方面与工友代表莫某保持联系,妥善疏导农民工情绪,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查人找物”。经过努力,确定乔某的位置讯息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但乔某态度恶劣,声称自己身无分文,无力支付工资。农民工情绪较为激动,围堵乔某并发生厮打。执行干警立即稳控现场秩序,向农民工释法说理,安抚农民工情绪,后将乔某带回执行局,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被关押的第二天,乔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要求偿还欠薪,于次日将所欠薪资全部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兑付直接关系群众生活安稳与社会和谐稳定,一旦拖欠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三门峡法院立足此类案件,秉持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以释法说理的“柔情”稳控农民工情绪、化解对立风险,以强制措施的“刚劲”震慑失信被执行人、打通权益兑现堵点,不仅成功将劳动者的“纸上权利”转化为“真金白银”,更以高效执行实践为破解农民工欠薪难题、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提供了有力示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卢氏县某民宿因旅游市场波动、经营不善,拖欠12名一线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诉至卢氏县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民宿以无资金为由拒不履行,农民工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民宿仅存少量低值经营设备,且12起案件分散在多团队办理,存在信息壁垒、效率低下问题。法院启动集约执行,合并案件至专项团队,深挖线索发现民宿转让意向,最终促成受让方从转让款中支付13万元,两个工作日内全额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为破解涉民生案件“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的集约执行范式。通过整合分散案件、打破团队信息壁垒、避免重复劳动,同时突破“显性财产”查控局限、深挖隐性权益线索,大幅提升执行效率,高效推进批量涉众案件的执行兑现;并依托线上领款通道,让农民工欠薪快速落袋,既彰显了司法破解执行痛点的硬核实力,更以高效兑现权益的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承诺,切实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与信任度,为维护社会稳定筑牢法治基础。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彭某某在三门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负责安保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期间房地产公司仅向彭某某支付部分工资。2023年12月5日,该公司向彭某某出具《工资支付说明》一份,并加盖公章,认可截止2023年11月20日房地产公司暂欠彭某某工资272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个月工资,于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2个月工资,剩余工资于2024年6月30日前结清。该说明出具后,房地产公司向彭某某支付了三个月工资3600元,剩余的23600元工资未付。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规定。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彭某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催要工资。遂做出判决: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某某工资236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欠薪维权中留存规范工资欠条,既助力固定劳动关系与欠薪事实的核心证据、形成对用人单位的有效约束,又帮助劳动者绕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大幅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指导性的司法路径参考。

案例五

基本案情


张某某借用三门峡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实际承建杜关镇某项目,雇佣常某某等30余名工人施工。完工后张某某出具欠条但未足额支付劳务款。因张某某年近八旬无履行能力,导致包括常某某在内的30名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引发集体信访。该案不仅直接关乎三十名农民工工资的兑现,还影响后续二十多个关联案件的履行,成为亟待解决的涉民生问题。卢氏法院经审理后,将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张某某、三门峡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常某某劳务款22000元。

典型意义


针对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法院创新权益救济思路,大胆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既通过打破合同相对性,让具备偿付能力的资质出借方承担法定责任,确保30名农民工的“血汗钱”得以兑现,妥善化解集体信访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出借资质、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倒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源头减少欠薪纠纷,同时为同类涉众型欠薪案件及关联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指引,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马某某、沈某某等11名原告受雇于被告邹某某,为其承包的某物业公司杨村社区保洁项目提供劳务,工作时间共计70天,劳务报酬总额22200元。11名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邹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渑池法院受理后,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明晰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方有效收集和提交证据。同时,借助社区工作人员力量督促被告履行义务。促成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邹某某分期向11名员工支付劳动报酬,11起劳务合同系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次以批量调解的实践方式,生动诠释了“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核心要义与司法为民的宗旨内涵。通过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化解系列纠纷,不仅高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更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为基层法庭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范例。

案例七

基本案情


62岁农民工梁某经介绍为曹某承包的灵宝市某镇广场土建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290元。2024年6月至7月,梁某工作后,曹某出具两份欠条确认欠薪11372元,但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拒不支付。梁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未获解决,遂诉至陕州区法院。曹某辩称梁某同意发放70%工资,且已支付该70%工资,其已不欠梁某工资,并以“工具被拿走需赔偿”为由抗辩。陕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本案采纳曹某签字确认的两份欠条作为在案证据,确认曹某欠薪总额11372元,扣除已付7298元,判决曹某向梁某清偿欠付劳务工资4074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老年农民工欠薪维权案件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针对老年农民工弱势群体,通过优先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立快审”,杜绝程序空转;以欠条为核心定薪依据,严格区分劳务纠纷与其他法律关系,有力驳斥用工方的无理抗辩,避免工资支付被恶意拖延;借助“司法+行政”联动模式,用劳动监察登记表与欠条交叉印证,筑牢权益保障防线,充分彰显源头治理的司法导向,切实守护老年农民工的“血汗钱”,推动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胡某作为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拖欠88名工人工资共计197000元,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先后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在收到工程款113000元的情况下,依旧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后,胡某遂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后被告人胡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诚信经营是市场主体的立身之本,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适用刑事处罚,既以刑罚的严厉性为欠薪劳动者追回“血汗钱”,切实维护其核心生存权益,更向全体市场主体释放强力警示信号,倒逼用人单位敬畏法律、诚信用工。同时,通过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延伸,引导构建合法有序的劳资关系,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彰显了以法治手段守护民生、规范市场秩序的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49340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