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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离婚不养孩” 河南一母亲拒付女儿抚养费败诉

  发布时间:2011-06-01 13:28:50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李某与丈夫贺某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一切费用”。三年后8岁的女儿玟玟(化名)一纸诉状将母亲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5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件,判令李某每月支付玟玟抚育费 240 元,至玟玟18周岁止。

    今年36岁的李某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在湖滨区开了一家诊所,收入倒也可以。几年前李某与贺某相识结婚,2002年生下女儿玟玟。后因感情破裂,2007年10月李某与贺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财产全归男方,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一切费用”。离婚后李某独自经营自己的小诊所,按照协议没给玟玟抚养费用,只是偶尔看望一下女儿,买点衣服食品什么的。

    2009年玟玟上了小学,虽然有两免一补,但花销还是大了不少,贺某没有固定工作,不免有些吃力。想到玟玟以后的花费越来越大,贺某觉得单凭自己难以支付,他想李某是孩子的妈妈,又开了诊所,她应该也有能力抚养女儿。遂带着女儿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每月负担玟玟抚养费500元。看着找上门来的父女俩,李某很恼火,李某认为,离婚协议第一条写的清清楚楚,“家中财产全归男方,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一切费用”。说的就是谁要财产谁养孩子,现在家中财产全归贺某,贺某就应该抚养孩子,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多次协商无果,贺某作为玟玟的法定代理人以玟玟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玟玟500元抚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玟玟父亲贺某和李某约定,女方不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玟玟起诉要求抚育费,应予以支持。李某收入不固定,酌定抚养费为每月240元为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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