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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06-01 16:45: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事审判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大体可以分为借款、保险、票据等金融类纠纷,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类纠纷,公司合并、分立等公司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买卖、运输、服务等其他合同及权属纠纷五类。

    商事审判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商事纠纷的裁判主要适用商事特别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30余部法律法规,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还将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方面的一般法,以及部分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规则,专业性特点突出。此外,商事审判与社会发展背景和区域环境特征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如破产案件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涉农纠纷涉及到多项地方性政策措施;二是敏感性案件较多,审理难度大。商事案件的裁决往往关系到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生死存亡,处理不妥将引发连锁反映,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裁判时需要慎重平衡利益关系,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政策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

问题与困难

    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在稳步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

    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

    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同时由于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的存在,在一些案件庭审时存在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的情况,这样的程序问题也受到当事人的质疑,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送达困难。

    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五、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

    随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闹访思想严重,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除了少数案件因为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外,还有一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因而申诉、缠诉不止。而有关部门在接到这类申诉、信访后,往往会通知承办法官报送各种材料,形成较多的工作量,而且对无理缠访人员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审判要针对队伍特点,采取持续性、系统性的培养方法。继续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年轻法官在审判能力、审判技巧方面的指导;邀请行业组织联合开展有关技术规范、交易规则方面的培训,补充更新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商事法官的知识结构内容;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加大评查力度,不间断考核和评比,严格奖惩办法,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在现有情况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充实商事审判力量;进一步做好诉前、诉中、判后的和解息诉工作;尝试引入专家和业内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提高保险、证券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率;调动律师主持和解的积极性,扩大其参与和解工作的空间,共同实现双赢的结局。

三、加强工作责任心,注重程序公正和完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质量。

    “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庭应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备,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做好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的工作。现阶段裁判文书中普遍对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及法官逻辑思维过程的分析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不作事实和理论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作出结论,导致当事人缠诉和上访不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以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过程的分析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体质量。

    四、采用更灵活的送达方式。

    应当针对案件的特点,采用捎口信、发传真、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更为灵活便捷的送达方式,并对各项送达方式加以明确规定,以适用现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应加强立案阶段对当事人地址的审查力度。

    五、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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