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渑池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结合当地审判工作实际,采用委托调解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发挥了有效作用,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气象、新变化。
委托调解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性质,特别是广大农村民间矛盾的特点,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委托调解函的方式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并指定一定的期限,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诉讼前委托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和解的,到法庭备案,达不成和解的,或调解失败的,法庭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抓紧时间立案,避免久调不决,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第二种为诉讼中委托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就以调解方式或撤诉方式结案,如果达不成调解就及时进入审判程序,依法审理。
渑池县法院委托调解的主要做法是:
(一)各方领导重视是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的基石
县法院领导和司法局领导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对“人民调解窗口”做到了“三个保证”,即人员保证、经费保证和设施保证。现在县、各乡镇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人专车负责,各村也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员专人负责。充实的队伍、稳固的经费保障、良好的办公设施为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员保障。
(二)委托单位和调解方式多样化
在委托调解时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双方当事人跨乡或难度较大的,委托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同乡跨村的,委托乡民调组织调解,同村的委托村民调组织调解。同组的由村民小组调解员调解。另外还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难易程度选择不同组织调解。
在调解方法上,要求各级民调组织达到“三不罢休”即事情查不清不罢休,就是调解时首先要查清是非,做好记录,为纠纷解决到底做好良好基础;调解方法不用完不罢休,就是在调解时要穷尽各种办法,如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调解,温情调解,亲朋好友调解等各种办法;达不到效果不罢休,调解一定要达到效果,否则绝不罢休。
(三)人民法院和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协作调解案件
在工作中注意对委托的案件跟踪,及时和调解员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问题及时沟通,指导协调,并不是简单的委托后就不再管。及时总结对调解比较成功的案例在召开调解员例会时及时总结交流,共同学习提高,好的典型进行表彰,年底对各乡镇调解人员评比奖励。
委托调解制度有效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的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委托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人员的素质较差,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广大的农村调解员,没有资金保障,工资待遇低,而且调解积极性不高等,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