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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反规避执行”终结八年“天上掉硫酸”案

  发布时间:2011-06-16 18:26:21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在全省法院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湖滨区法院干警刻苦攻坚,近日,将一起长达八年的“骨头”案彻底执结,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8月的一天下午,原告张迪(当时3岁)和小朋友在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生活区29号楼东侧楼下玩耍时,被楼上扔下的硫酸烧伤。事发后,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取证,不能确认存放硫酸的瓶子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未确认案件性质。张迪将2 9号楼东侧6户居民和该生活区管理者河南中原黄金实业发展中心诉至湖滨区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三门峡中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黄金冶炼厂生活区29号楼东侧6户居民分别赔偿受害人张迪20325.40元,河南中原黄金实业发展中心赔偿受害人张某50270元,总标的17万余元。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当时备受媒体关注,被告的6户居民认为这是飞来的横祸,不是自己所为,难以接受,不愿履行。

    2005年5月19日原告张迪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湖滨区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一面耐心细致的向被执行人讲述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另一面又及时地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等相关财产,6户居民看到工资被冻结就纠集其亲属20余人到法院反映吵闹,执行人员始终保持耐心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在被执行人所在厂方的共同努力下,其中5户居民和河南中原黄金实业发展中心于2006年4月20日分别履行了各自义务,而剩余1户陈某因家庭困难,又系残疾人,本人每月仅有700余元的收入,无法履行判决。

    针对此情况,湖滨区法院执行法官以人性化执行为本,多次和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协调后,每年在保证陈某生活费用的基础上从其工资中扣1200元支付申请人。由于扣除金额有限,近几年张某的亲属要求一次性支付。反规避执行活动开展后,该院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经过多次做陈某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陈某除以前给付的执行款外,再一次性支付张某5000元,余款张迪方同意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陈某立即筹集资金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历时八年备受媒体和社会关注的赔偿案全部执结,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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