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7月4日,三门峡中院民三庭庭前调解处理一起诉讼标的14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从接到案件到撤诉后的履行,历时13天。
2009年3月4日、5月4日,刘华东作为供方与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渑池第三高中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分别签订了钢材的供货协议并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刘华东按协议约定共向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供应钢材309吨,价款为113万余元,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刘华东多次催要,双方就截至2010年7月13日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清算,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签字认可数额为48万元。因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未能给付,刘华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建公司、二建公司渑池项目部支付计算至2010年12月20日的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6万元。渑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建公司支付刘华东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61万元。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
6月22日,该案转至三门峡中院民三庭,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经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点及案件调解的基点,抓好庭前调解的时机,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案情出发,辨法析理,从情理出发,融化隔阂,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二建公司支付给刘华东货款及违约金共140万元的和解协议,二建公司撤回了上诉。案件处理到此,承办法官未敢有丝毫的松劲,因为只有140万元履行完毕,本案才能算是调解成功,所以,主审法官时刻关注案件履行的情况,督促二建公司遵守诚信履行付款义务。7月4日,二建公司将140万元划至刘华东指定的账户。
三门峡中院民三庭强化案件各阶段的调解,将履行作为调解的应有之意,截至目前,调解处理的案件中,有52%实现了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