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做生意的张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菁菁(文中人物化名)由黄女士抚养,张先生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仅仅支付一年后,张先生称自己的生意失败,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100元,并诉至法院。7月14日,三门峡中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35岁的张先生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早年来三门峡做生意,挂靠在三门峡市某公司,多年打拼收入颇丰。后张先生认识了三门峡女孩黄女士,后两人结婚,2007年女儿菁菁出生。2009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女菁菁由黄女士抚养,张先生负担抚养费为每年10000元,每年的3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支付至菁菁满18周岁止。离婚后,张先生支付了当年的抚养费10000元,黄女士独自带着不满两岁的女儿生活。
转眼到了2010年3月,又到了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日子,张先生却迟迟不见动静,黄女士多次催促,张先生称自己这一年生意失败,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自己已不具备离婚时约定的的抚育条件,只能每月支付100元。黄女士一听非常恼火,认为张先生调解离婚时自愿每年支付10000元的抚养费,现在离婚了,刚给一年就反悔,坚决不同意。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诉至法院,以收入情况发生改变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菁菁母亲黄女士调解离婚时,双方对支付菁菁的抚养费标准所达成的意见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虽无固定职业,但多年来一直自己做生意。市场经济中,做生意的风险和机遇是并存的。现张先生称其生意失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但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诉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