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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就办案中发现的农村土地调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1-07-15 18:00:0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三门峡中院民二庭就在案件审判中发现的农村调整土地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办案对策及司法建议。

    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大稳定”的框架下,出现了部分农村土地被征收、人口增减等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进行“小调整”。但由于部分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作随意性大,在调整土地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侵犯了一些农户的合法权益,并由此引起了许多的纠纷。

    农村调整土地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土地调整频繁,随意性大;二、土地调整时,对增减人员的确定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三、土地调整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四、未依照法律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针对以上农村调整土地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认识,此类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是在处理案件时注意审查调整土地是否遵循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是否依照法律和政策确定调整人员的范围;三是调整土地,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其调整土地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农村土地调整行为。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法院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对农村干部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基层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二、引导他们在处理农村土地调整涉及农民切身利益问题时,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积极作用,对于符合规定调整土地行为及时予以确认。在保证土地承包的大稳定的同时兼顾小调整的灵活性,避免矛盾的产生甚至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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