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李勇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7496.92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三门峡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判决的案件。
2001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李勇、何永文(另案处理)窜至灵宝市朱阳镇朱阳村下坪组被害人严永兵租住处,殴打冯伍勒索钱财,经人从中说和,冯武给李勇、何永文现金四百元。后李勇、何永文去下坪组赵四海租住处喝酒打牌。16时许,严永兵因不满李勇、何永文二人在其家向冯武勒索钱财,到赵四海租住处找二人说理,双方发生口角、撕扯,被人挡开。后李勇、何永文再次追上已走出院子的严永兵。何永文持铁锨打严永兵,李勇持匕首朝严永兵连刺两刀,致其死亡。李勇潜逃九年多最终在灵宝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论罪当处极刑,但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李勇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