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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法委协调市法院调解一起危及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8-30 16:59:35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8月29日,中院民一庭在市政法委全力协调下,成功调处一起危及煤矿安全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被告玉金盈公司在原告义煤集团所属的6KVⅠ、Ⅱ矿千线路下建设洗煤厂。2010年11月4日中午13:43分,被告所建煤厂在施工过程中一辆工程车拉断了原告所属的6KVⅠ、Ⅱ矿千线路,造成原告的千秋煤矿东部包括井下工作区的矿区全部停电,井下瓦斯瞬间超标,严重危及井下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原告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抢修,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被告的煤厂仍在建设之中,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有可能再次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作业,将其所建的煤厂搬出原告所属高压线路保护区,并赔偿损失。由于本案涉及煤矿人身及财产重大安全问题,据被告讲,至原告起诉时止,洗煤厂已累计投资上千万元。

    主管民事审判的常务副院长张社军高度重视,要求民一庭一边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市委政法委作汇报,一边要求合议庭立即到现场进行勘验,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煤矿生命财产安全,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合议庭当庭告知被告立即停止建设,以防再次出现新的安全问题,并及时到现场勘验、协调,但被告致之不理,仍进行建设。经查,被告玉金盈公司所建的洗煤厂被列为义马市和三门峡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被告在该项目建设中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件。如果依法判决,被告的洗煤厂就无法继续建设,前期的投资就会成为巨大的损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力求寻找到一条既能消除安全隐患,又不至于使被告投资损失过大的双赢之策,但由于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致无法达成协议。市委政法委接到报告后也高度重视,郭绍伟书记亲自协调,并派常务副书记李主臣亲自到现场察看,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讲法析理和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的和解。8月2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案件以被告支付费用80万元,由原告及时对线路进行改造而结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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