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已有22个年头,行政审判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但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相比,行政审判工作仍显得影响小,工作机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仍存在诸多羁绊。
一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较低。这是因为大多行政机关的领导放不下架子,怕丢面子,不愿出庭应诉,多以委托律师或机关工作人员出庭;或是对行政审判重视不够,坚持不应诉、不答辩、不执行生效判决,对抗情绪大,认为行政审判就是在挑刺儿,找乱子。
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不客观。表现为抗拒行政审判或者惧怕行政审判,没有意识到通过法院的工作可以达到查清事实、清除误会,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而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向审判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施加压力,以求一时无事而埋下更深更大的矛盾隐患。
三是行政审判组织不稳定,审判力量薄弱。形成原因是法院内部认为行政诉讼任务小、影响小,没有将其放到应有的高度。在人员力量、物质装备上往往把行政审判放在末位,行政审判人员也认为自已在该工作岗位上没面子、无作为、而心不在焉。个别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往往不能组成合议庭,人员流动大,导致工作经验难以积累,审判权威难以树立。
四是行政案件的立案把关难。许多案件在诉讼时效、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等方面难以界定,而又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致使立案环节存在立案难,立了案在审判环节又难以处理。
五是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多。目前受大环境影响,行政诉讼案件上访信访率偏高,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结果不利自己,对方是行政机关、是集体、是国家,就走信访途径,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施加影响,企图获得最大利益。行政审判法官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把过多的精力投向协调上面,有些甚至是无原则的反复协调工作。这样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公平、公正也无法保证。
以上原因的形成,笔者认为是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发展过程存在的必然现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大,相应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以历年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粗浅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和工作宣传,让全社会来关注行政审判工作,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如目前的庭审直播工作,社会效果就很好。通过高层协调,建立行政诉讼结果与行政单位绩效考核衔接机制,引起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足够重视与支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加强行政审判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互动与沟通工作,共同做好行政纠纷的排查与处理,努力探讨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二是要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力量建设,确保审判工作能完成当前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行政审判岗位要留得住人才,吸引来人才,稳定而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是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建议行政审判人员在职级待遇、政治待遇上要高人一格,选拔使用进入行政审判岗位也要从严要求。建议行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富有经验、威望较高的管理人员交流到行政审判岗位上来,行政审判人员也要交流到行政执法部门中去。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审判工作程序。首先要加强行政审判的立法工作,使行政审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加大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经验交流,进一占提高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三是努力转变偏面、单纯的审判方式,要走出法庭,广听民意,特别是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永远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四是争取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争取上级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如加强审判力量,案件交流审判,提级审判,指定管辖,信访工作与审判工作各司其职能等,减少非正常影响干扰,让行政诉讼在相对健康、宽松的环境中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