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当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担保公司违规吸储放贷问题应引起警惕

  发布时间:2011-10-13 16:17:12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1年以来,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担保公司作为一方诉讼主体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现并呈上升之势。加之近一段时间不断有个别担保公司陷入民间高利贷崩盘的大案。其所映射的担保公司违规吸储放贷问题后果非常严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担保公司所在的信用担保行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兴行业,它的诞生对消除出借人坏账顾虑、缓解借款人融资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尤其是去年来我国提准致银根持续收紧金融政策主导下,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贷款门槛抬高的双重压力,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为客户解决融资难题,也获得了更多的商机。在此背景下,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然而在行业繁荣的背后,也逐渐暴露出担保公司业务运作失范、违规违法逐利的病症,危及信用担保行业安全及社会大局稳定的潜在和现实问题日益增多。其中最重要问题是部分担保公司违规吸储放贷问题。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可经营银行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规定并不包括金融业务。作为全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河南省工信厅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是特许经营行业,担保经营许可证许可的仅是融资性担保业务,任何形式的吸储和放贷都是违法违规行为。然而,通过审理担保公司作为一方诉讼主体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发现,部分担保公司背离了正规担保业务直接垫款放贷。更有甚者有些担保公司玩起以理财之名变相“揽存放贷赚息差”的危险游戏,其手法是以高息揽储为诱饵吸收民间资金,然后以更高利率用于放高利贷从中渔利。有的月息最高竟达5%~10%,远远超出了“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红线。担保公司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活动、无金融业务准入资格而经营资金放贷业务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违法活动。这些做法是违法违规的,性质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经营犯罪。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侵犯了广大群众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社会金融秩序混乱,而且风险极大,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资金链条就会断裂,造成崩盘。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此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大多是借款人到期无偿付能力违约被诉,已经显现出借贷坏账端倪。

    为了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合法运营,防止类似于上世纪“基金会倒闭狂潮”现象重演,笔者从审判实践的视角提出规范行业运作、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在审理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担保公司涉及违规吸储放贷问题的,可以采取司法建议形式函告担保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机构人民银行与工信局,加强监管、纠正违规。

    二、对于担保公司违规吸储放贷涉及不特定人数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以及给存款人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利用案件开庭审理之契机,以案讲法,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旁听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自觉防范非法存贷风险,以防民众上当受骗、财产受损。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71790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