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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对高利贷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11-10-13 16:36:50


    渑池法院张村法庭对今年审理的150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 此类案件的特点

    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明确,但利息约定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二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先将超过司法保护幅度的利息扣除,借款手续上写明的借款数额仍是全部款项,并约定了超过司法保护幅度的手续。三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又将利息算作本金,让借款人另写借款凭据,并约定超过司法保护幅度的利息。四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订了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出借人即可以处置借款人的房产。

    二、 存在问题

    一是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二是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三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印证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很少;四是为回避法院对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借贷双方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

    三、 建议

   一是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二是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三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四是扩大法院以职权调查的范围;五是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和排除;六是注重对虚假债务的排除;七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司法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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