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站立改围坐 囚笼变“课桌”

湖滨区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圆桌”式审判

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发布时间:2009-04-09 09:22:42



区法院少年圆桌审判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8日下午,当3名被指控犯有抢劫罪的少年被押进湖滨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时,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不是惯常的那种高高在上的审判台,而是占据中心位置的U型“圆桌审判”台: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同一圆桌。被告席的对面就是“圆桌审判”台,被告席的设置,也不是以往半封闭站立式的,而是课桌椅形式的。整个法庭色调温和、灯光明亮,看起来更像一间会议室。他们那颗揪着的心,终于有所放松了。

    当日,湖滨区人民法院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圆桌”式审判,该院院长任睿妮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森亲自出庭公诉。从当日起,该院正式启动少年法庭圆桌审判的方式,今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将用这种方式审理。

    院长任睿妮解释说,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的设置是法台式的,法官在上被告在下,而 “圆桌”设置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圆桌审判方式是该院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探索,不仅是法庭设置的改变,更为实质的是改变了过于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和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但仍不失法庭的威严,让未成年人在相对宽松平等的法庭环境下,减轻其恐惧和抵触心理,更好地认罪悔过,实现庭审的发现犯罪真相、给予正确的处置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此案被告人霍某等3人经预谋后,于2007年10月6日零时30分,尾随一名女孩行至市区和平路田家渠村口时,分工合作将女孩装有8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782元手机的挎包抢走。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圆桌审判”中,该院还为2名仍是未成年的被告人家长设了“专席”,让家长们对各自子女从家庭的角度进行感化教育。法庭审理结束后,一个特殊的部分——法庭教育开始进行。“你们的父母辛辛苦苦拉扯你们,没想到你们以这种方式和他们再次见面”;“孩子还小,恳请法庭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要好好接受法制教育,不要再干违法犯罪的事”;“你要牢牢记住他们的话,找准人生方向,重新再来为时不晚”。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审判长依次对几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孩子的眼泪“唰”就流下来了,家长也伏案痛哭。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坦诚的沟通,让父母和孩子的心真正地得到了相互理解。

    “进来之前我非常害怕,进来让我坐下后我不再那么紧张,法官阿姨的话语和表情促使我把参与的事实原原本本地陈述,不然我感觉对不住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她们”。庭审结束后,年龄最小的未成年被告人霍某发自内心地说。

    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张雯霞深有感触地说,教育、感化和挽救,不需要等到监狱里,从法院的审判就应该做起。“一失足成千古恨”,对这些孩子不好好挽救,今后有可能重新犯罪。圆桌审判时,审判法官剖析犯罪原因,语重心长指出犯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从孩子的成长过程解剖自己教育孩子方法的欠妥。这些都让未成年犯直接感觉到,社会没有歧视和抛弃他们,为今后的改造打下好的心理基础。她还说,对于那些涉及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犯罪,一般不适用圆桌审判。而且,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不适宜用圆桌审判的,可以马上转为普通法庭审理。

    出庭公诉的检察长杨森和检察员信燕燕对这一审判方式给予了很好评价。二人都认为这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又符合法律程序,是湖滨区人民法院进行的有益尝试。

    “将普通审判模式中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虽然只是法庭席位之间距离、高矮层次的改变,但这种变化却蕴涵许多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学专家表示,“家庭式”的圆桌审判将情与法融合在一起,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才最终凸显出来。

    据了解,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十分重视,多年来严格落实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制度,制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采取了两审两议制、缓刑担保制、志愿家庭教育、召回集中教育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2008年3月,该院还成立了我市目前唯一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采取“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成为全省首批试点法院之一。工作中,他们认真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融合“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审判理念,涉少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达85%,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0,判后回访帮教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5696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