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之复杂,法律规范之滞后,给该类案件的审判带来了考验,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即能平等保护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智慧。
(一)审判思路
1、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较之甚少,但都是一些规范派遣行为的主要条款,在此方面决不能姑息、迁就派遣方和要派方,否则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阻缓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关于派遣工作岗位的合适性、正当性判断;还有关于派遣企业注册资金的行政性规定。有些规定可以判决的形式要求派遣方和要派方承担责任,尔后纠正,但有些规定需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监察,督促改正。
2、保护劳动者。针对前面分析的劳动者在被要派方退回派遣方后,派遣方立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现象。应对这种现象缺少法律规定,主要靠司法功能来规制,利用审判权来平衡劳动者的利益。审理案件的时候以调解的方式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当劳动者不适应在要派方继续工作时,派遣方可以利用自己劳动力储备库的作用,以及与多个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协调其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相应的企业继续工作,大可不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论对哪一方都是有利的,这也正是劳务派遣行业应社会经济发展而生长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者一个长期的劳动关系,即换工作单位,而不换用人单位。
(二)对劳务派遣关系的应然性理解
前面分析了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面的关系,再进一步分析就是劳动者与要派方之间的动态劳动管理关系,以及与派遣方之间的静态劳动管理关系。如果把两者放在一起,即把派遣方和要派方看做一方主体,履行传统劳动合同中企业一方的义务,把劳动者看做一方主体,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审理劳务派遣纠纷时,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又不适宜在要派方与派遣方之间区分责任时,可以让派遣方和要派方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责任。一是在三方当事人之间,派遣方和要派方是强势一方和受益方,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劳动者是弱势,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这样承担责任可以全面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是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三是可以促进派遣方与要派方主动理顺之间的关系,分清双方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三)审判职能的专业化
劳务派遣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部分,而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审判环节都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来审理。而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虽都属于民事纠纷,但毕竟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前面分析了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虽然劳动合同只是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但说明双方之间的区别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纠纷在逐渐增多,而这类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也较突出,一是双方不是纯粹的平等关系,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管理、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纪律,双方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更多的属于社会学的一部分,并不是纯粹的制定法律就能规范其发展的,他需要遵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等社会方面的综合能力。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该有一定的社会学知识,了解国家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然后才能正确的理解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恰当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三是劳动争议案件更多的属于社会两个对立阶层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调和性,双方只能缓和,不可激化,其处理方式不是纯粹的一判了之,必须考虑判决在当前的社会中的反应如何,不同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社会事件的发生,甚至民族矛盾。四是涉及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的多,特别是国务院劳动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如果不能全面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在处理起这方面得纠纷会非常的困难。综上理由,应当加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可以考虑设立专业的审判庭或合议庭。
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用工的僵硬的就业方式,为一些特殊的群体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就业平台。但由于其不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不成熟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致使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我们加大研究和思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并推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