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三门峡中院民一庭对一起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双方就四百多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达成调解协议。庭审时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此案。
本案原告为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为渑池县平安煤气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承接渑池城区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2007年11月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期间材料款由原告垫付,2008年7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材料款420多万元。截止2009年3月被告仅还款10余万元,余款410多万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440万元。逾期未支付,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同意从河南省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设施资产款中支付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