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带拖挂的货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主车、挂车必须分别投保、分别缴费,并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在主车的赔偿限额内赔付。面对“挂车,只缴保费不赔付”的霸王格式条款,消费者李某选择了通过法律武器维权。日前,三门峡中院审结了这起因保险事故赔偿引起的纠纷案,认为该格式条款因减轻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该条款无效。判决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赔偿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93万余元。
2010年4月20日,李某的大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886KM处被车号为鲁C72058鲁CH647重型半挂车追尾撞击,致使发生连续追尾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司机陈某在事故中死亡,李某的车辆及所载化工制品在事故中全部毁损,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司机无责任。
面对巨额损失,李某心急万分,连忙寻找肇事车主,经查发现鲁C72058登记的所有人是某物流公司,并且物流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在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给车辆鲁C72058和挂车鲁CH647都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等保险,其中主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得知这个消息,李某松了口气,对方全责,且有主车和挂车合计100万元的保险金额,看来自己的损失大部分可以弥补。
李某找到物流公司联系索赔事宜。没想到物流公司称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在公司,自己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不愿多管。李某只好直接找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索赔100万元。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却认为:一、其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十一条已经明确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即最高赔偿50万元;二、该份保单显示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即使赔偿,也是赔给第一受益人,不会赔付李某。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和物流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在100万元保险金限额内直接赔偿给李某,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车辆鲁C72058和鲁CH647挂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遭受财产损失,鲁C72058和鲁CH647挂车均在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也未及时请求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赔偿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李某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请求并无不当。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关于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约定,与国家针对第三者责任的保险立法目的相悖,损害了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故该约定无效。鲁C72058和鲁CH647挂车均投保,保险赔偿限额均为50万元。因为主车和挂车的特殊性,挂车离开主车的作用,就无法运行,而主车因为挂车的存在更增加了其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拖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视为主车和挂车共同侵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均要求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在主车和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条款中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的约定,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减轻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而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李某违规运载化工制品,对损害后果扩大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由李某负担其损失的20%。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