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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3-20 10:19:18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在诉讼内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因其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义务的自觉履行并进而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备受社会重视。同时,在我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是一种传统。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了诉讼调解相当重要的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无论在哪一个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哪一个阶段——开庭审理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要求进行调解。由于调解解决方式更多地利用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这种机制,因此,在解决纠纷方面相对于裁判处理方式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柔软性和非公开性。

    一、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1、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诉讼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远远高于没有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是由当事人亲自授权委托的,当事人对律师有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提出的调解协议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其次,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之间或律师与法官之间,皆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能从公正、合理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与义务的平衡。不同于当事人,完全局限于追求个人的诉讼利益,律师的参与可以使当事人更加理智地预测诉讼结果,提出双赢的调解方案,从而促进调解的成功。

    2、调解的自愿原则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实践中,有不少审判人员过份依赖调解结案,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一收案就试图通过调解息讼。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有的案件经反复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也不及时作出判决,甚至靠哄骗或压制,使当事人勉强达成协议。有了律师参与调解,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调解结案带来的益处,因此能够自愿的接受调解。

    3、调解的合法原则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实践中,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候调解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解组织不合法定要求。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在参与诉讼调解时能够促成调解的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4、提高审判效率。实践中,不少案件在事实不清,当事人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无原则的“和稀泥”,造成案件久调不决,致使诉讼拖延,效率低下。有了律师参与调解,当事人往往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清利害关系,迅速的达成调解协议。

    5、有效地缓解执行难问题。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往往能够指导自己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当事人处于对自己所聘请律师的信任,一般也能够听从自己律师的建议,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仔细分析各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二、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局限性

    1、律师参与调解的激励机制不足。由于律师关心的是法律问题,是官司的胜败和代理费的收取,而不是真正合乎当事人自身特定需要的纠纷解决方案,律师的参与往往使亲情、合作等需考虑的非法律因素淡化,增加双方的对抗性,增加调解的难度。

    2、律师的收费制度不尽合理。代理人在调解中的作用和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通常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言听计从。所以,在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法官通常是借助律师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律师劝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目前律师收费标准升高,律师收取高额代理费后,再尽力劝说当事人让步调解也不现实,特别是一些风险代理或诉讼标的低于代理费的案件更无可能,所以有些案件有了律师代理反而更不容易调解成功。

    三、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一)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

    律师的职业道德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并不高,一方面与社会的整体法律意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有关。当事人在遇到法律事务时,特别是在遇到案件时聘请律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律师与当事人相比,在法律知识方面当事人是弱者。大多当事人遇到打官司的情形并不多,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一生可能只打一场官司,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比其他行业显现得更为重要。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管理作用,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一个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在诉讼中一般都会不辞辛苦,努力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能够很好的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快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息事宁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1、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限制律师不合理的高收费。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都改制成了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虽然司法部门出台有规范律师收费的标准,但实践中即使律师按照此标准收费,一般也是接近最高限。当事人在遇到案件时,一般都是处于弱势地位,限于其法律知识的有限性,很多案件不得不聘请律师,而律师也借此收取高额的代理费。所以律师在收取了高额的代理费后,让律师再回头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在实体上做出让步,显然有些勉为其难,律师的高收费往往是律师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的障碍之一,为此司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限制律师不合理的高收费。

    2、取消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所谓律师风险代理,一般是指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是根据案件最后的结果,按照最后胜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收代理费。这种收费制度会促使律师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最大限度胜诉的目的,而诉讼调解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皆让步的结果,这种结果不符合律师风险代理效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律师在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往往是不仅不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而且还会对调解施加不利的影响,阻碍调解的成功。即使律师风险代理的案件胜诉标的额比较高,最后在支付代理费的过程中,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因为当事人虽然在当初订立合同时同意风险代理,但到支付代理费的时候,实在接受不了原本自己应得的款项,却由自己的代理律师分走相当一部分的情况,这样又会导致新的矛盾出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由于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问题,而与自己的当事人酿成新的纠纷的案件,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律师风险代理制度。

    (三)取消律师在小额标的诉讼中的代理权限

    中国人是特别讲究“面子”的,很多小额标的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太大影响,当事人打官司只是为了争一口气,调解结案对这种案件具有特别意义。这样的案件在诉讼中如果有律师代理,律师收取的代理费往往高于诉讼标的额,而调解结案的结果往往会使律师处于尴尬的境地,当事人也会因最后的调解结果而后悔当初聘请律师。这种案件律师替当事人争取的是“面子”而不是经济上的利益,而“面子”是需要用胜负来判定的,调解结案就会使律师的代理失去意义。实践中,小额标的诉讼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一般比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更难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律师代理小额标的诉讼。当然,如果小额标的诉讼带有公益性质则另当别论。

    (四)法官应当保持中立

    1、法官应当正确行使释明权。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就对某些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的发问和告知,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范围一般应局限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释明和举证事项的释明,不能随意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官释明权规定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不能随意表态。因为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博弈过程,双方当事人要权衡利弊,在律师的指导下预测行为后果,预测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判决将会是一种什么结果,这种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有的情形下,法官对纠纷的解决裁判已经心中有数,尤其是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但又不能告诉当事人,因为一旦告诉当事人,不仅实质上将宣判提前,而且有以判决引导调解的嫌疑,甚至有的法官有意地以判压调,即使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持消极态度,律师也不会充分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所以法官只有正确地行使释明权,律师才能在调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法官应当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适当隔离。法官的权威来自于中立,法官只有坚守中立的立场才能赢得当事人信任,这也是所谓的“看得见的公正”。法官除了在办公室和审判庭接触当事人外,在其他场所不适宜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接触,也不适宜参加过多的社交活动,身为法官,应习惯孤独与寂寞。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般都习惯地听从于一个有权威法官的调解指导,只有法官的权威树立起来了,在法官指导下的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顺利履行。

    (五)建立律师调解激励机制

    1、减收诉讼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如果在律师的努力下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退还80%诉讼费;如果案件是在开庭后尚未进行合议之前在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退还50%的诉讼费,这样当事人得到了实惠,同时对其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也会满意,这会促使代理律师在立案后就积极地从事调解工作。

    2、每年组织一次对律师的考评,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执业律师在执业地代理的案件相当较多。法院每年可对本地的执业律师进行考评,考评的项目可以很多,但调解结案率应当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评的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每个当事人在寻找代理律师时,都希望找一个职业道德良好,业务水平高的律师,相信法院对律师的考评结果会作为当事人寻找代理律师的重要参考。

    3、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每年在进行年度执业注册或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时,调解结案率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执业律师按规定每年要进行年度执业注册,每个执业律师一般也很在意自己的执业声誉。现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在进行年度执业注册或进行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时,对调解结案率基本上不予考虑。建议今后在年度执业注册或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中,将律师所代理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适当延长业务培训时间或取消其参加优秀律师的评选活动,这样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就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的调解,并且促使调解成功。

    总之,律师在诉讼调解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行制度对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活动的激励机制尚显不足。充分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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