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湖滨区法院审结首例未成年人因扒窃手机获刑案件

扒窃一部手机=拘役3个月零15天﹢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2-05-22 15:50: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西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只是偷了一部手机,却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5月22日,尾随盗窃他人一部手机的被告人西某犯盗窃罪,被湖滨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西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刑罚范围以来,湖滨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未成年人因扒窃被判刑的案件。

    2012年2月12日17时许,西某在市区大张广场附近尾随被害人武某,趁武某不备将其挎包拉开,盗走挎包内的三星s5570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86元,被盗手机案发后被追回发还给了武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轻处罚,遂根据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湖滨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张雯霞介绍,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湖滨区第一例未成年人“扒窃入刑”的案件。张雯霞说扒窃入刑是基于多种考虑:其一,扒窃行为一般是近距离或贴身接触被害人身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其二,扒窃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合,影响恶劣;其三,扒窃者多是惯犯,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因数额较小而打击不力的话,容易放纵犯罪。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严格来讲,扒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具体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往,扒窃者被抓到一般罚款或者行政拘留,顶多劳动教养。但这些治安处罚对于那些惯偷来说起不了震慑作用。由于违法成本低,许多人罚点钱或者关几天后继续从事“老本行”。随着扒窃行为被列入刑法打击对象,执法部门不再上演“捉放曹”了,希望小偷们能够警醒,不再伸出“三只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0576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