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案件超审限,5月30日上午,刘胜利副院长召集中院刑事审判部门庭长就刑事案件审限管理提出五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刑事审判人员审限意识和责任心。全体刑事法官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审理期限方面司法解释的学习,熟练掌握延期案件的程序,进一步增强审判效率意识,提高工作责任心,在案件审限上严格要求,确实负起责任,争取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确属难以结案的,应当依法报批。
二、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审判流程管理各项规定,杜绝案件超审限。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环节,从案件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文书的校对、送达、卷宗的装订、归档等工作,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各项规定,重点加强对审限的管理。及时、全面录入承办案件信息,及时送达、及时结案归档,防止超审限发生。
三、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证据分析认定能力、调解能力、制作法律文书能力,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同时提醒审判人员,合理安排审限,为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撰写判决书以及等候审委会讨论等留够时间。
四、进一步规范审限延长的审批。凡案件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办结需延期的,从严掌握,提前10日按程序填写延期审理申请表,书面详细报告延期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报庭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庭长和分管院长严格审查延期审理的理由是否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情形,对不按照规定报批的不予补办,杜绝隐形超审限现象。
五、加强对刑事案件审限的检查监督力度。将办案期限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考核,将审限内结案率作为考核庭室、法官实绩的重要依据,实现审限管理的有效激励。并针对临近审限未结的案件,实行审限“预警”制度,由庭长报分管院长审核后,对案件距审限届满不足15日的,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催办通知”,提醒承办法官及时结案。实现审限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真正实现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