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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召开民商事问题案件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2-06-05 17:32:43





    6月1日,三门峡中院召开全市民商事问题案件听证会。全市6个基层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庭长及相关案件承办人,中院民三庭全体干警参加了听证会。中院纪检监察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及宣传处有关人员应邀列席会议。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任睿妮副院长出席听证会并作重要讲话。

    听证会对2011年以来发回重审、改判的9起案件进行了听证。两级法院的参会人员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是否合理进行了热烈的研讨。经过逐案听证,发现这9起案件中2起存在法律事实认定上的问题,5起存在法律适用问题,2起存在审判思路问题。同时,9起案件在裁判文书质量方面存在以下共性问题,应引起重视:判决书缺乏证据分析与认定;论理部分针对性不强,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不足,逻辑性差;文书中还有错别字出现。

    最后,任睿妮副院长结合听证会情况发现的问题,就全市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审理问题,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慎之又慎,一旦确定无效,一定要对其法律后果进行妥善处理,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关于民事案由确定问题,要按照最高法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确定,对于立案案由不准确的案件,审理时应按实际法律关系为准。三是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涉及个体工商户诉讼的案件,除劳动争议案件外均应以业主个人为当事人。对于临时机构如项目部、指挥部为当事人诉讼的案件,要依法审查其诉讼主体资格,视不同情况处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一般不列为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确定,不要随意适用。四是关于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一定要突出裁判文书的明晰性和规范性,把理说清、说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即便是口不服但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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