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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三年余,身陷囹圄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2-06-08 08:30:44


    早知如今,何必当初。近日,义马市法院一纸判决书终将“老赖”徐某从侥幸逃避的美梦中惊醒,领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的他终为其无视法律、逃避义务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后悔不已。同时,义马市法院及时运用刑事审判手段依法从速终结执行的举措也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院执行工作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

    2008年至2009年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义马市法院对徐某依法作出三份判决,判决徐某共计支付他人58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徐某从未实际履行。后经原告申请,义马市法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送达徐某。在执行程序中,徐某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藏、逃避,对其在法院作出的还款保证,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经查明,从2009年6月至11月5个月中,徐某先后在洛阳建行25601卡号上共进账13笔30.98万元,只有5万元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款,其余25万余元均被徐某挪作他用,未履行生效判决;尤其是对判决确定的归还租赁物等行为不予履行亦不予说明。徐某在其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在法院作出的还款保证言而无信、置之不理,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对法律权威造成巨大损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义马市法院多次开会讨论分析,最终决定追究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快速立案。后经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徐某案很快进入审判程序,身陷囹圄的徐某对自己肆意处置财产、侥幸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后悔不迭。一方面积极认罪,另一方面主动委托自己亲属代替自己履行判决义务,并提供担保,取得申请人谅解。经审理,义马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宣判后,徐某服判未上诉。

    至此,长达三年之久的执行案通过运用刑事手段终于得到解决,有效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贯彻落实省法院《2012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要点》精神和配合三门峡中院“攻坚克难”集中执行活动开展的典型案例,该案有力巩固了反规避执行的成果,也对其他类似案件当事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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