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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实不该 自动投案悔当初

  发布时间:2009-04-14 16:22:45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1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皮某犯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且能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11月2日,被告人皮某驾驶东风牌大型货车在渑池县果元乡八里寨村,与相向行驶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发生车辆损坏、姚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皮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肇事行为被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自身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告人皮某感到事态严重,遂主动由家属出面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后悔当初的逃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赔付被害人的91000元赔偿款也已全部履行完毕。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皮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事故应付全部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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