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三门峡中院当庭宣判一起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被告人刘飞只、张腾飞分别做出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及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
2011年5月21日下午6时许,在灵宝市西闫乡西闫村南,被告人刘飞只指挥被告人张腾飞驾驶山东临工50铲车,帮助西闫乡铲除路面积水、淤泥时,不慎将济南军区陇海线国防动员干线光缆推断,知识该段一级干线光缆通信业务受阻。经鉴定,被损光缆损失价值84914元。
7月9日,三门峡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