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爱护,母将房卖给子,后因关系不睦,母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协议。日前,三门峡中院审理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件。
水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9月1日,水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680元的成交价出售给了与其共同生活的张某,并经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纠纷,致使母子关系出现不睦,水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买卖协议,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而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而水某在2011年9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丧失了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水某的诉讼请求。
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将房屋改判归上诉人所有。理由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后,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居住该房屋,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上诉人按照合同法第192条有权依法撤销该房屋买卖协议。
张某答辩称:卖房交易手续合法,符合当时双方意愿。合同法192条请求撤销的依据是指无偿赠与合同。本案房屋买卖实为赠与,是上诉人不信守承诺,对答辩人进行辱骂,诽谤,使答辩人饱受折磨,一手改变答辩人以前生活状态造成离异,根据我国婚姻法21条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力。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认为:水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水某与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以1680元卖给张某,双方均陈述该房屋买卖包含赠与。张某从其母亲水某处买的是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其买房后仍应保障其母亲水某的居住权。水某起诉是因交易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房屋买卖包含赠与内容,显失公平是否存在难于确认,水某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水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在判决后,合议庭成员又分别对水某和张某进行判后的情绪疏导,最终,双方的情绪都得以平复,对判决的内容均表示满意,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母子亲情。之后,合议庭法官又将水某的其他五个子女召集到一起,就水某的赡养问题与其他子女达成初步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