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民一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审原告杜某居住于渑池县城,2007年被告杨某在原告楼下临街房开办某某菜馆。菜馆经营期间影响到原告的生活,给原告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对原告杜某进行经济补偿,驳回了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院民一庭在受理本案后发现,杨某、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渑池本地也有一定名望,按一般案件审理,若有不当极易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经研究,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带案到基层,让双方当事人能够感到办案法官对此案的重视。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虽然情绪比较激烈,但是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双方均认识到,他们所争执的问题其实并不难化解,误会是导致双方久争不下的关键所在。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庭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