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做到宽严相济。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只是在定罪量刑上有所体现即可,其根本是要保证案件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所以我们要在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和极力弥补被害人的实际利益,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减轻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危害,在被告人做出对被害人损失积极弥补的前提下,对其处以较为宽缓的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发生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也会发生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果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弥补,即使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害人仍然不会满意。从司法实践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终结的微乎其微,极易引起被害人因民事赔偿无法实现而上访。因此,做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较好地化解因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那么,工作实际中,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审判工作中,一定做到情感公正,以自己的公正态度取信于双方当事人
情感公正是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重要前提。如果审判人员在工作中对一方当事人态度不好,有意指责,就会造成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不信任,就无法做好调解工作。如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校学生,双方因课后上厕所踩住脚发生口角,后王某将陈某某捅伤(轻伤)。该案因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身份特殊(系市人大代表,企业家),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对该案如何处理有很多担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找到院领导要求对被告人从严处理。在开庭审理期间,一直怀疑承办人会偏袒对方,对承办人很不信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院极为重视,安排一名负责人亲自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后经过十余次做工作,终于打消了被害人陈某某母亲的顾虑,并很快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进行调解,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双方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都很满意。省委信访督查组听取汇报后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法院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做到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二、立足案件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定要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要讲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消除被告人那种“打了不罚,罚了不打”错误认识。促使其积极赔偿,争取从宽处理。对被害人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对其提出的不合理主张要坚决予以制止,让其明白即使被告人犯了罪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针对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及达不成调解协议,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民事赔偿有可能得不到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促使其能够理性的就民事赔偿达成与被告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如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隔墙邻居,双方因放砖占地问题发生争吵并对骂。被害人张某某持砖头击打、扔打陈某某,并冲到跟前用头顶陈某某。陈某某手持砖夹挥舞双臂阻挡,用手推张某某肩部。之后,双方家属也上前争吵、对骂并撕扯在—起。撕扯过程中,张某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轻微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案件发生后,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尤其是被害人的子女认为其父亲是被被告人陈某某活活打死的,要求追究陈某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并且尸体长达九个月不火化。并多次写材料反映情况,要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替父报仇。但被告人亲属认为其父亲的死亡是因为心脏病突发造成的,被告人没有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即使有罪人也已经关了,就不应再对其赔偿。双方争议较大,情绪严重对立。该案是一起因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草率判决,将给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带来无穷后患,且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起因都很复杂,处理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双方为了斗气甚至都想致对方于死地而后快。针对上述情况,审判人员首先找被害人子女多次谈心,讲清楚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先稳定其情绪,同时告知其家属,尸体长期不火化,由此扩大的损失要有自己承担。另一方面,又找被告人家属经过多次做工作、谈心,讲清楚法律后果及责任。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宅基地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避免了双方再发冲突,给今后双方处理邻里关系打好了基础,双方均表示决不会再因为邻里小事发生矛盾,社会效果很好。
三、在刑事审判中要体现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予以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简单的惩罚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目标。被告人积极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同时被告人及亲属积极赔偿的目的是得到从宽处罚。只要被告人及亲属积极赔偿或弥补了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客观了就减少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可以认为是一种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促使其内心真诚悔过,减少服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也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使社会更加和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都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目前各地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总之,在刑事审判中我们要高度重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通过双方调解,充分宣传法律,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化解矛盾,减少对立,促进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