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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恍惚捅死人 限制行为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7-13 17:21:30


    因患精神分裂症,认为他人长期骚扰自己,因而对其产生不满,在路上相遇时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被害人头部、颈部、腹部等处乱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苗X伟判处无期徒刑,并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

    被告人苗X伟,男, 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X伟认为被害人苗X社(曾用名苗庆社,苗社)长期骚扰自己,因而对其产生不满。2011年11月25日下午16时许,苗X伟经过香子坪村的水泥路时与苗X社相遇,同行中二人产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苗X伟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苗X社头部、颈部、腹部等处乱砍数刀,致苗X社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苗X社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颈部、腹部、肢体致身体多部位损伤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苗X伟到香子坪村委打电话投案。经精神医学鉴定苗X伟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X伟无视法律,因幻觉、妄想自己受到骚扰,即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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