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上午,三门峡中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判。民二庭庭长张俊叶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睿妮及民二庭同志们到庭审现场进行了观摩。
2009年7月31日,洛阳亘瑞机械有限公司和灵宝市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天力公司购买亘瑞公司HHZ20型混凝土回收站一套,总值170000元,合同签订后,亘瑞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将设备交付并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出现故障,后经多次维修无法正常使用。截止2010年2月3日天力公司共付货款54900元,下余115100元未付。洛阳亘瑞机械有限公司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力公司偿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审过程中,天力公司辩称购销合同标的物混凝土回收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回该设备并由亘瑞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但并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判决,解除亘瑞公司与天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判令亘瑞公司偿还天力公司已支付货款54900元,合同标的物HHZ20型混凝土回收站退还亘瑞公司。洛阳亘瑞机械有限公司和灵宝市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一审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过庭审,合议庭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庭审后,民二庭干警对庭审活动情况进行了讨论,任睿妮副院长进行点评,她说:本次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审判思路清晰,程序繁简得当,归纳焦点准确,合议庭成员配合默契,当庭宣判效果好,审判效率高。以后要多组织干警观摩庭审,互相切磋、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庭审水平,发挥庭审功能,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奠定能力素质基础和工作质量基础。
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8天时间,双方当事人对三门峡中院的审判效率赞不绝口。庭审同时进行了网络视频同步直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