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上午九时,渑池法院在3号审判庭举行听证会,就案外人李某对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进行听证。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法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依原告审请对被告在渑池黄花建材市场的二间门面房采进行财产保全。房屋被查封后,第三人李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8月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李某提出异议后,承办该案的民二庭高度重视,决定召开听证会审查异议。民二庭认真对听证进行准备:将异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及相关权利义务;公告了当事人的姓名、事由和听证时间、地点;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听证。借鉴审判程序,确定了听证的程序。
听证中,合议庭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确定了听证审查的焦点;引导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围绕被查封房屋所权属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庭当庭宣读了查封房屋时对市场管理人员及房屋承租人的调查笔录,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听证活动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对抗情绪得到缓解。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对李某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